第16號一般性意見(ICCPR)
資料來源: HRI/GEN/1/Rev.9 (Vol. I) 27 May 2008 第16號一般性意見 1. 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、家庭、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,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。委員會認爲這種權利必須加以保障,使之不受任何這類干涉和攻擊…不管是來自政府當局或自然人或法人。依照本條所規定的義務,政府應採取立法及其他措施,以禁止這種干涉和攻擊,並保護這種權利。 2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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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 第17條 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、家庭、住宅或通信,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,其名譽及信用,亦不得非法破壞。 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,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。 Article 17 1.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or unlawful interference with his privacy, family, home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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